申请人:上海绝配柔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88128号“绝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0028号“绝配 juepei.com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79979号图形商标、第19983005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