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50863号“愈安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