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74764号“焦糖泡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焦糖泡泡 68774764

阅读:111308 2024-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斓眸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74764号“焦糖泡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知名彩色隐形眼镜的品牌运营公司,运营有“拉拜诗Lapeche”等诸多知名彩色隐形眼镜品牌,在各彩色隐形眼镜品类下,申请人还…

  申请人:上海斓眸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74764号“焦糖泡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知名彩色隐形眼镜的品牌运营公司,运营有“拉拜诗Lapeche”等诸多知名彩色隐形眼镜品牌,在各彩色隐形眼镜品类下,申请人还为不同花色的眼镜独创了名称,亦为申请人的重要商标品牌。因此,申请人基于品牌运营需求,包括使用、防御等,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并不构成对商标资源的不正当占用,亦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销售订单后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计558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中较多件为近几年提出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五百五十余件商标,申请人虽在复审理由中进行了相关说明,但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68774764号“焦糖泡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焦糖泡泡 687747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4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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