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熊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4827号“BT SW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96310号“B.SWIM”商标、第44063631号“BBSWI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浴帽”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