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融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07036号“承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117372号“承泽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24037号“承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98460号“承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了撤销申请,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53382号“金融街承泽 FINANCIAL STREET CHENG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标商标一被决定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上的注册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上,其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承泽”,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各自包含的文字“承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