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153166号“茶和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茶和天下 71153166

阅读:70605 2024-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涵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53166号“茶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46539号、第64843710号、第702495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

  申请人:福州涵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53166号“茶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46539号、第64843710号、第702495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处于等待是否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装饮用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与否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1153166号“茶和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茶和天下 711531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4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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