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蚂蚁扣叮 51050553

阅读:169745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蚂蚁编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蚂蚁编程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1050553号“蚂蚁扣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蚂蚁编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蚂蚁编程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1050553号“蚂蚁扣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扣叮”指定使用于第9类“遥控装置;教学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11312A号“蚂蚁”商标、第23020212号“蚂蚁聚宝”商标、第22649183号“蚂蚁互助”商标、第20920053号“蚂蚁上数”商标、第20955928号“蚂蚁联盟”商标、第23020043号、第20747951号、第13631558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3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第23020488号“蚂蚁金融”商标、第13631559号“蚂蚁金融 ANT FINANCIAL”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50553号“蚂蚁扣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蚂蚁扣叮 510505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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