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献涛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蜻蜓皓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献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9期《商标公告》第51221789号“紫金东国水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紫金东国水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唇膏;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8892826号、在先注册的第45295990号、第42969270号“东国”商标,在先申请的第38866163号、第50085039号“东国”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3类“去色剂;抛光乳膏”、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第10类“出牙咬环”、第35类“广告”、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221789号“紫金东国水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