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赛高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百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百超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1期《商标公告》第22160226号“雅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香精油;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9251号“雅鹿YALU”商标、第843644号“雅鹿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休闲服”商品上的“雅鹿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休闲服”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其各自使用商品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二者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160226号“雅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