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485912号“印象虎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印象虎跑 70485912

阅读:46549 2024-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圣酿阿尔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85912号“印象虎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300号“虎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38547号“虎跑HU PAO…

  申请人:内蒙古圣酿阿尔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85912号“印象虎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300号“虎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38547号“虎跑HU P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一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2年10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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