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凯德置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凯德置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亮
异议人凯德置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凯德置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9期《商标公告》第51310146号“尚德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尚德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53981号“凯德CAPITALAND及图”商标、第10442652号“凯德希望基金CAPITALAND HOPE FOUNDAT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汽车旅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建筑、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服务上的“凯德”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差异显著,其各自服务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且双方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10146号“尚德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