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可卓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四晓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可卓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四晓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347509号“蓝胖子蓝妹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胖子蓝妹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蛋白质膳食补充剂;鱼肝油;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膳食纤维;含药物的糖果;营养补充剂;婴儿配方奶粉;酪蛋白膳食补充剂;消毒纸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12019号“美可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蛋白牛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951032号“蓝妹子LANMEIZ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蓝妹子”,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蓝胖子”商标证据不足。 此外,经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我局审理查明,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德运美可卓”、“DFVONDAIE”、“MAXIGENES”、“SVVISSE及图”、“一岡木一”等。被异议人未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和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中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47509号“蓝胖子蓝妹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