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94702号“CFT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FTA及图 8894702

阅读:143987 2024-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俞强 申请人因第8894702号“CFT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216号决定,于2023年5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俞强

  

  申请人因第8894702号“CFT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216号决定,于2023年5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发票、景区评定公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停车场服务”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停车场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运输;货物贮存;潜水服出租;给水;操作运河船闸;鲜花递送;安排游览;管道运输;礼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真实,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申请人签订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2、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保税备货模式)、服务发票;3、货物仓储仓库图片、4宣传册。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5、申请人签订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发票及厂房货物贮存图片;6、停车场租赁合同、发票及停车场图片;7、申请人签订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旅游景区规划、创建、评定等文件及景区外景、广告宣传;8、广告合同、广告图片、物料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4月7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停车场服务;货物贮存;潜水服出租”等服务,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4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不服我局上述部分撤销决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而本案被申请人未就上述决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我局据此推定被申请人对我局作出的针对复审商标在“停车场服务”服务上的维持决定无异议,故本案仅就复审商标在“运输;货物贮存;潜水服出租;给水;操作运河船闸;鲜花递送;安排游览;管道运输;礼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是否可予以维持进行审查。故,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9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运输;货物贮存;潜水服出租;给水;操作运河船闸;鲜花递送;安排游览;管道运输;礼品包装”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可证明申请人许可重庆港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包含本案指定期间。证据2中的服务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合同内容表明被许可使用人为他人提供了包括保税仓储在内的服务,并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费”的发票对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佐证,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货物贮存”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证据5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表明申请人许可重庆保税港区港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包含本案指定期间。厂房租赁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合同内容表明被许可使用人为他人提供了包括仓库出租服务,并有服务发票对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佐证,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仓库出租”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贮存”服务与“货物贮存”服务、“仓库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货物贮存”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潜水服出租;给水;操作运河船闸;鲜花递送;安排游览;管道运输;礼品包装”服务项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货物贮存”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运输;潜水服出租;给水;操作运河船闸;鲜花递送;安排游览;管道运输;礼品包装”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5日

本文《关于第8894702号“CFT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FTA及图 88947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3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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