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唐欣楠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514711号“無印良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9384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市场营销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是为他人提供了相关服务,应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另,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中国已使用多年并积累起极高的知名度,深受消费者喜爱,多次被认定为“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多年的商标纠葛历史,曾多次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经审查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作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务员工,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的商标以及使用情况,现又提出撤销申请,主观上具有恶意干扰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故意。被申请人一直未间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及复审商标的许可备案公告;
2、经公证的被申请人网站上有价证券报告对2012-2017年中国区销售总金额的报告;
3、经公证的被申请人官网展示的2018年以来的店铺开业信息;
4、“無印良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裁定;
5、申请人关联公司历年各种攀附被申请人商标及商誉的不当行为汇总、各方主体的企业信息;
6、被申请人其他已注册的“無印良品”商标的行政机关裁定及司法判决书;
7、民事判决书;
8、指定期间内大众点评及微信平台及相关媒体对“無印良品”商标的报道、被申请人连锁店的部分使用复审商标的图片;
9、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图书采购协议、各品牌方联合营销合同、相关发票;
10、线下交易小票及部分发票、线上商城的网页截图及订单信息(可信时间戳认证);
11、微信公众号截图、官方微博及第三方微博的宣传推广资料;
12、生活良品研究所相关介绍和资料;
13、第三方品牌的相关介绍。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都是销售自己所生产的、标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不是“替他人推销”、也没有为他人提供过广告等服务,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27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7月15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3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市场营销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即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按照分类要求,商品的使用行为不视为第35类服务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经被申请人授权使用复审商标,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被申请人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具有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网络商城页面截图及订单信息、第三方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显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通过线下门店、线上网络商城对案外第三方品牌的茶、酒、图书等商品进行宣传介绍、在线展示,并实际销售,门店及门店内摆放的宣传海报、网络商城页面均有体现复审商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即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