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沐光智能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40985号“沐光照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5504314号“沐光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62299号“沐光下午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86266号“沐光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69990137号“沐光公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