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50550798

阅读:87587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中汽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皓 异议人中汽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055079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

  异议人:中汽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皓

  异议人中汽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055079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类“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镜头防污剂;动力转向液;刹车液;窗玻璃防污用化学品;风挡玻璃除冰液;防污剂;处理汽车尾气用尿素溶液;气体净化剂;防冻液”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但是,异议人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与奥迪、大众等知名车企LOGO几近一致的图形商标,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5079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505507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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