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曲阳正航雕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定州市瑞发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曲阳正航雕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定州市瑞发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9期《商标公告》第51270767号“正航雕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航雕塑”指定使用于第20类“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半身像;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小雕像”等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通过对“正航雕塑”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270767号“正航雕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