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宁如和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宁如和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496891号“饰家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饰家荣耀”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自平衡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水上运载工具;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509486号“荣耀”商标、第44031035A号“荣耀”商标、第44187241号“荣耀”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独轮平衡车”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汉字“荣耀”,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496891号“饰家荣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