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水滴众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水滴众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787536号“水滴联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滴联创”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咨询;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服务。异议人引证的第47771827号“水滴互助”商标已被驳回,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07906号“水滴筹”商标、第22762024号“水滴保”商标、第19858627号“水滴互保”商标、第22591467号“水滴汇聚”商标、第24264814号“水滴金服”商标、第24265192号“水滴公司”商标、第27915001号“水滴梦响筹”商标、第22591535号“水滴好医生”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咨询;债务托收代理;资本投资;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等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均包含“水滴”。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咨询;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缺乏使用目的恶意囤积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87536号“水滴联创”商标在“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咨询;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