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庞臣美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庞臣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0769974号“马尼丁MANID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尼丁MANIDI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帽;成品衣;手套(服装);围巾;鞋;童装;皮带(服饰用);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98583A号“马丁”、第15693359号“马丁DR.MARTENS”、第1288581号“马汀博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用金属配件;帽;无檐便帽”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鞋、靴”等商品上的“DR.MARTENS”、“DOC MARTENS”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抢注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69974号“马尼丁MANIDI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