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迈尔赫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迈尔赫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49725517号“酷优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酷优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源插座”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524150号、第25834182A号、第38010211A号“优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娱乐;文娱活动”服务上的“优酷世界都在看YOUKU”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25517号“酷优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