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THINK 47884072

阅读:90965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思考私募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奇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思考私募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思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47884072号“THINK”商标提…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思考私募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奇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思考私募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思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47884072号“THIN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INK”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银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58054号“THINKPAD”、第27429416号“THINKIO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资本投资”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84072号“THIN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THINK 478840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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