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博成服装厂
异议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博成服装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020312号“CYJN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YJNBY”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内衣;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8514号、第2006487号“JNBY”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JNBY”,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20312号“CYJNB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