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49836961

阅读:181885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合肥市可比熊儿童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九道和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安徽安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合肥市可比熊儿童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安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4983696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合肥市可比熊儿童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九道和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安徽安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合肥市可比熊儿童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安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4983696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但其提供的服务合同、微信关于商标的沟通设计过程截图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但本案中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还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3696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498369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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