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黔朋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诚德品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朋醉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诚德品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9期《商标公告》第51095226号“黔朋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朋美”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31285号“黔朋醉”商标、第37407973号“黔朋醉QIANPENGZU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开胃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95226号“黔朋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