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义乌市忠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桂敏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义乌市忠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桂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594158号“宫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按规定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宫薰”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海报;年画;剪纸;印花用图画;文具;绘画板;色带;地球仪;模型用黏土”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94444号“宫薰”商标、第29697310号“宫薰”商标、第29712573号“宫薰”商标、第47525926号“宫薰”商标、第18712469号“宫薰”商标、第34330047号“宫薰”商标、第34872587号“宫薰”商标、第48270383号“宫薰”商标、第32994878号“宫薰”商标、第27163653“宫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第4类“工业用油脂;润滑剂;润滑油”、第11类“灯;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冷冻设备和机器”、第20类“枕头;野营床垫;软垫”、第21类“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第24类“装饰织品;纺织织物;布”、第27类“墙纸;非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制墙纸”、第28类“合成材料制圣诞树;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游泳圈”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594158号“宫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