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灌云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2120号“灌云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符合地理商标的概念,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于复审阶段提交了《灌云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灌云包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与注册申请阶段提交的《集体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完全一致。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灌云包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六条表明:“包子是用面粉混和水后发酵过的面团,包上馅料,蒸制而成,常用馅料为各种肉类、蔬菜、芝麻、豆沙等”。由此可知,“灌云包子”特定品质与产地的自然环境因素无必然联系,不符合地理标志概念。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明所报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的材料。
三、申请人未提交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
四、申请人未提交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域范围证明。
五、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业务范围含“销售”等经营内容,不符合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申请人的要求。
六、申请人提交的《“灌云包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题目、内容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所申报的商标类型是集体商标不一致,且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未说明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第七条未明确说明使用“灌云包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第十四条中“其他权利”不明确。第十五条中“其他义务”不明确。
七、申请人未提交其具有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未提交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包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