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1249号“魔毯悬架 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7541号“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38716号“魔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94603号“魔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7420号“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至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74024号“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