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配科技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飞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子奇
原申请人因第36581999号“PURPO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5434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我局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其于2019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权利义务概括承继协议、三方协议、参展材料、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线上销售材料、小红书、微博、视频号等社交平台宣传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重庆飞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百配科技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原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综合考虑原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三方协议、参展材料、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线上销售材料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宠物食品;饲养备料;宠物饮料;狗粮;狗食用饼干;动物食品;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但综合原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宠物食品;饲养备料;宠物饮料;狗粮;狗食用饼干;动物食品;动物饲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