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莉
申请人因第13284579号“米兰思蒂MILANB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564号决定,于2023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
2、产品、产品包装、经营场所图片以及经营场所视频等;
3、产品销售合同、销售货物单及发票等相关证明;
4、媒体推广介绍;
5、“米兰思蒂”品牌化妆品官方备案及质检报告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的“米兰思蒂”商标信息、“顶奇德公司”微信公众号及相关推文信息、检测报告检索结果、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杭州顶奇德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化妆品注销列表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显示,被申请人授权杭州顶奇德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产品图片显示,复审商标使用于舒柔晶露等商品上;杭州顶奇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静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显示,宁波海曙静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享有对杭州顶奇德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米兰思蒂”品牌产品及项目的经销权和市场推广权,合作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杭州顶奇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为宁波海曙静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发票中显示的商品名称为美容护肤品*舒柔晶露等。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舒柔晶露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舒柔晶露商品可纳入“化妆品”商品项,因此,复审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与之类似的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