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鑫烁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6日对第463371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以下简称“文旅部”,于2015年委托中央美术学院对“欢乐春节”品牌体系进行整体设计,并于2019年12月3日取得了“欢乐春节系列作品”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是美术作品“春字图形”的利害关系人。文旅部授权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该著作权并亨有专用使用权和维权等权利。申请人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文旅部“欢乐春节春字图形”在先著作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
1、欢乐春节系列美术作品登记申请材料(说明书、申请表、委托书、主体资格证明、权属声明);
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美术作品登记受理通知书;
3、“欢乐春节系列作品”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2019年12月3日)及系列作品的电子图样;
4、文旅部授权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欢乐春节系列作品”并亨有专有使用权和维权等权利的授权书。
5、申请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文旅部官网关于申请人为文旅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的记录;
7、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关于申请人的信用信息的报告;
8、2013、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3年度“欢乐春节活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官网、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文旅部官网等各大媒体网站上宣传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5月15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文旅部于2019年12月3日将“欢乐春节系列作品”的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取得了国作登字-2019-F-00927467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授权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该著作权并亨有专用使用权和维权等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对“欢乐春节系列作品”之“春字图形”标识的著作权的损害,现审理如下:
首先,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春字图形”标识,具有一定的独创设计,且具备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构成美术作品。其次,由审理查明2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日前,文旅部亨有“欢乐春节系列作品”之“春字图形”作品的著作权,申请人作为被授权使用人,为该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再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欢乐春节”美术作品在整体设计手法、表现形式上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上述亨有著作权的“春字图形”美术作品在相关的新闻媒体上和活动中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和使用,被申请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综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与申请人作品相似之标识申请注册为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著作权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