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将军澳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42124号“虾头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显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原料等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虾头家及图”整体使用在“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带;紫菜;干食用菌;腌制蔬菜”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虾(非活);虾干”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