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亲帝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1日对第16785519号“珍厨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好太太”商标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极高的美誉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41156号“HoTaTa”商标、第4041160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9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第7338408号“HoTaTa”商标、第12471804号“HoTaTa”商标、第13094682号“HoTaTa”商标、第4443401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九)在字母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消费市场时,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与他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
2、广告投放效果评估、总经销协议书、销售合同及发票;
3、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产品代言费;
4、部分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
5、荣誉证书、《调查报告》、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
6、异议受理通知书、侵权案部分在先裁定书及报道、在先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有被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使用,其自身显著特征得到了极大的巩固与提升,消费者能够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来源之间做出有效的识别与区分。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恶意、傍名牌之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检测报告、生产授权书、供应商进货单、产品包装、天猫店铺、交易记录。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并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梁鉴元(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6月13日止。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引证商标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于后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第11类“农业机械、消毒设备、小型取暖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撤销,该商标已无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一曾在我局2015年7月24日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320号行政判决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000007122号重审第0000000856号关于第7321005号“好太太”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6、至本案审理时,原注册人梁鉴元名下两件商标,其中一件为“ZHHATAITAI”。在申请争议商标时,原注册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为阳春市石望良缘五金电器商行,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水暖洁具零售。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离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2016年6月14日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根据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和我局查明事实5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珍厨好太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冰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等商品在销售市场、生产部门等方面商品关联度较高。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6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还有围绕“好太太”商标注册的其他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综合考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程度,商品的关联程度,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系,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