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18537号“将军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将军街 59118537

阅读:65243 2024-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田军 委托代理人:正邦为公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章小美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5日对第59118537号“将军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将军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依据《商标…

  申请人:田军

  委托代理人:正邦为公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章小美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5日对第59118537号“将军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将军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将军街”文字百度搜索结果截图、将军街街道照片、将军街相关专题报道、将军街相关典故、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2年3月7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争议商标“将军街”并非该规定所述标志,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本案争议商标“将军街”并非《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9118537号“将军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将军街 591185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2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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