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凌辰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75358号“买呀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核心标志,已经在指定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具有可识别性和显著性,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经艺术化设计的文字“买呀呀”构成,整体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特点,且申请人提交了使用证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可区分服务来源,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