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禅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安市阳光健步走俱乐部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6日对第53465509号“健行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健行吧”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ONEFIT健行商学”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特定关系人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9月14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并未明确列举任何其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在先或者注册在先的商标,故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定关系,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