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吉溪龙世韵茶场
异议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吉溪龙世韵茶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6245062号“世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世喜”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41458号“世喜”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245062号“世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