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冯伟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伟星
异议人冯伟国对被异议人冯伟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9期《商标公告》第38385697号“富贵依枝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富贵依枝花”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00162号“富贵依枝花”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披巾;腰带”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85697号“富贵依枝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