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企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坚武
异议人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坚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6349053号“亿口香YIKOUX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亿口香YIKOUXIANG”指定使用于第43类“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94136号“巴陵亿口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酒吧服务;旅馆预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及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巴陵亿口香”。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将“巴陵亿口香”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49053号“亿口香YIKOUXI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