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2780号“牛方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京东集团旗下公司,京东于2004年正式涉足电商领域,京东集团定位于“以供应链为基础的技术与服务企业”,目前业务已涉及零售、科技、物流、健康、保险、产发、工业、自有品牌和国际等领域。“牛方方”是申请人“京喜”品牌的吉祥物,公开后与申请人“京喜”商标共同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55599807号“牛方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05378号“牛方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媒体宣传报道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牛方方”,与引证商标一、二“牛方方”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并非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