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512077号“迈尔维奇Melwich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迈尔维奇Melwich及图 57512077

阅读:99386 2024-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而浦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迅捷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6日对第57512077号“迈尔维奇Melwich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的“惠而浦”、“Whirlpool”系列商…

  申请人:惠而浦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迅捷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6日对第57512077号“迈尔维奇Melwich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的“惠而浦”、“Whirlpool”系列商标就已在家电产品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被认定为家电产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81436号“Whirlpool及图”商标、第3811274号“Whirlpool及图”商标、第11893254号“Whirlpool及图”商标、第22559632号“Whirlp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网站相关信息;2、申请人《2019年度报告》;3、2004年-2007年财富全球500家最大公司名单节选;4、《Brand Finance》2007年度报告;5、相关媒体报道;6、申请人在华建立的独资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在华投资情况等资料;7、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及广告投入明细;8、申请人获奖情况及相关报道;9、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10、申请人维权资料;11、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惠而浦”、“Whirlpool”、“惠而浦冰箱”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12、在先行政决定书、裁定书、法院判决书;13、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2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在商评字[2014]第020977号重审第678号《关于第8114996号“惠而浦”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4]第020960号重审第679号《关于第8114965号“惠而浦”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我局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惠而浦”商标在第8114996号、第8114965号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洗衣机、微波炉等相关家电产品上被中国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迈尔维奇Melwich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Whirlpool及图”在文字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以容易导致混淆为前提,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惠而浦”、“Whirlpool”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认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系抄袭、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从而容易导致混淆,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7512077号“迈尔维奇Melwich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迈尔维奇Melwich及图 575120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2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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