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盛禾皮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全球物联(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3日对第40980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2016年11月4日,无参保人数,目前还显示其经营异常。被申请人名下所有商标均在2019年申请注册,包含全类别,且在此后的三年内无任何商标申请注册的信息。同时,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或无参保人数或显示经营异常。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5月7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本案被申请人虽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有四十余件商标,但在案暂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在案亦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不特定主体权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仅凭其商标注册情况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