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广德富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阳市吴宁今生有约美容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25752号“睡饱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7930号决定,于2023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广西广德富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第25025752号第3类“睡饱饱”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5025752号第3类“睡饱饱”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指定商品与商标文字之间关联性较低,商标显著性较高,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曾申请注册第65717305号“睡饱SLEEPING及图”商标,并在上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可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复审商标有效的前提下使用与复审商标相近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侵权使用,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权利滥用。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报告;
2、第65717305号“睡饱 SLEEP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复审商标使用的事实,复审商标自核准后未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应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的行为合理合法,不存在恶意,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认为其在三年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撤销行为具有恶意且侵权,不应予以支持,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7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类“非医用沐浴盐;非医用洗浴制剂;浴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化妆品用香料;淡香水;化妆品;香水;草本化妆品;化妆用草本提取物”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7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