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安市不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59797号“不二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157822号“不二鲜 FRESH MUSHROO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26834790号“鲜不二及图”商标、第40057267号“不二仙”商标、第29467960号“不二大鲜”商标、第61454430号“不二鲜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均未在4301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寄宿处”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寄宿处;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文字“鲜不二”、“不二仙”、“不二大鲜”、“不二鲜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寄宿处;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