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山云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知华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9819号“氣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52706号“气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在茶饮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详见第187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