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347684号“郑保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郑保云 73347684

阅读:43140 2024-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郑保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47684号“郑保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烈士名称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不易使社…

  申请人:河南郑保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47684号“郑保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烈士名称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郑保云”为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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