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道尔顿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道尔顿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道尔顿学校对被异议人上海道尔顿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095718号“道尔顿保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道尔顿保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幼儿园;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视文娱节目;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健身指导课程;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334859A号“DALTO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录像带发行;玩具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形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06209号“THE DALTON SCHOOL”商标,在先申请第43614564号“DALTON”商标,核定和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1类“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第43981050号“道尔顿”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学校(教育);幼儿园;培训”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显示,被异议人是美国一所著名的私立学校,由道尔顿制教育的创始人海伦•柏克赫斯特于1919年创立。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与北京、上海几所学校开展了文化教育交流活动,相关著作、媒体报道中亦将“道尔顿学校”作为被异议人的中文字号进行宣传,该字号在教育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作为同行业的从业者,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商号理应知晓。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商号作为商标的识别主体申请注册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其他具有密切关联的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自于异议人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095718号“道尔顿保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