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47049656

阅读:63256 2022-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南洋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南洋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704965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南洋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南洋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704965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软糖(糖果);糖果;巧克力;蜂王浆;花生糖果”,申请日期为2020年6月8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42297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蜂王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事物和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图形表现事物、构图风格和视觉效果与异议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04965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470496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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