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美偲德迈语言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明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美偲德迈语言教育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明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627004号“明典教育MASTERMIN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按规定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典教育MASTERMIND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图书出版”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ASTERMIND”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异议人已将“MASTERMIND”商标或商号使用于“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图书出版”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或相关行业内,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627004号“明典教育MASTERMIND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