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三角风 48928861

阅读:163673 2022-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天润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香华 异议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香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928861号“三角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

  异议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天润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香华

  异议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香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928861号“三角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角风”指定使用于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座椅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0849号“三角及图”、第1669981号“三角”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车辆轮胎;汽车内胎;汽车轮胎”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三角”,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轮胎”商品上的“三角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座椅套;婴儿车”等非类似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缺乏密切关联性,两商标亦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28861号“三角风”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三角风 489288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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